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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日起金錢服務經營者(MSO)適用的新牌照規定

       為加強金錢服務業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由2019918起,香港海關(海關)將實施下述新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規定:


(1)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人提出牌照申請旨在提供金錢服務。如金錢服務經營者持牌人長期未有在牌照有效期內提供持牌人在申領牌照時所申報的金錢服務,海關關長關長可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行使權力撤銷或暫時吊銷有關牌照。

(2) 根據牌照規定,除關長透過通知書另作指定外,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在每季開始後的兩星期內,向關長遞交定期申報表。如金錢服務經營者持牌人未能按時遞交定期申報表,關長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行使權力撤銷或暫時吊銷有關牌照。


(3) 獲發牌在特定處所經營金錢服務的金錢服務經營者持牌人,如有意更改為在沒有特定處所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該持牌人需要提出申請,向關長具報停止現有業務,並提出新的牌照申請,以在沒有特定處所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現提醒金錢服務經營者及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人,應留意上述規定,並閱讀《牌照指引》、相關的牌照表格及填表須知,有關文件可於海關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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